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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MBA 2018-02-07 16:53:35 热度 689 来源:网络
高偳企业培训公司为避免与入职9年多且已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的金缮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不料对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法院判决公司向金缮黎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订两次合同后未续签,员工继续工作被辞退
“我以前在一家很有影响的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工作,一次活动中与赵总认识,他就把我挖到他们公司来了。”金缮黎介绍,2007年6月1日,他正式到赵总的高偳企业培训公司报到。入职当月,公司与他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
2012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未与金缮黎签订劳动合同,但金缮黎仍在公司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未改变。
“刚到这家公司上班时,赵总让我做顾问。半年后,我觉得公司更需扩展业务,经过研究,领导让我做了外联经理,就是到全国各地出差联系业务。这个岗位虽然辛苦,但挑战性强,不用每天到公司坐班,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干得好收入也高。几年干下来,我积攒了很多人脉。”金缮黎对他的工作很满意,但在入职第9年时出了状况。
2016年8月31日早晨刚到公司,他突然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缮黎,你于2016年1月14日、15日,4月7日、8日,在未向主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无故不上班,共旷工4天,依据本单位的《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5条“员工未填写请假单并得到主管部门及领导的签字同意就无故不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达到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你的上述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到财务结算工资、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私下一打听,原来公司有的领导认为金缮黎工资高,马上入职满10年了,到时又得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公司就得让金缮黎工作到退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单位便以旷工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通知上说我旷工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既没旷工,2012年5月31日后单位也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单位不讲理,我就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金缮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员工主张得支持,获未签合同赔偿等4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高偳企业培训公司向金缮黎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单位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单位强调金缮黎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提交该办法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及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据。金缮黎称单位对其岗位不要求坐班,鼓励他不出差时积极外出联系业务,且单位未向法院提交系统的考勤制度,因此法院认为该办法对员工不发生效力。在单位所称的“旷工”日期,金缮黎均有外地出差培训记录,或者出差途中的在途记录,法院认定他对上述日期的解释较为合理。
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缮黎没有恶意不到岗的行为,单位称其旷工缺乏依据。单位在诉讼中所称金缮黎利用单位的名义在外面兼职,收取培训费用,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该项理由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进行记载,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提出该项理由,且单位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金缮黎存在利用单位名义在外兼职的行为,所以法院对于单位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金缮黎的工作性质,法院认定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 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刘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已经六年。一日,刘某和小区一业主因琐事在公共场合打架被领导知道后对其进行了处罚,刘某心生不满,委屈并气愤,此后经常迟到早退,最后长期旷工。公司据此认定刘某已自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停发其工资、停缴社保,将其除名。后来,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刘某迟到早退,长期旷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于是自动解除了。而且刘某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刘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公司开除自己就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刘某长期旷工的行为可否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而且要证明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所明知的;其次,整个程序需公开,并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送达。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解除合同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最终,仲裁委向公司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公司与刘某达成了协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员工长期旷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先向劳动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回公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上班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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